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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青浦法院重拳打击黑恶“套路贷” 4人“套路贷”犯罪集团中最高获刑17年!

发布者:小编 发布时间:2024-03-23 访问量:

  根据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,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)按照市高院、区委工作安排,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,扎实有效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,注重深挖细查,加强工作联动,形成依法打击扫黑除恶犯罪的强大合力。

  近年来,“套路贷”犯罪的不断蔓延发展,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,其中掺杂的暴力、威胁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,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、自杀、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,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。

  近期,上海青浦法院依法对两起涉“套路贷”集团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,4名涉恶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。

上海青浦法院重拳打击黑恶“套路贷” 4人“套路贷”犯罪集团中最高获刑17年!(图1)

  2016年以来,熊某先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、静安区以未经工商登记的君峰公司(化名)、信和公司(化名)从事私人放贷业务,他作为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,负责放贷业务。刘某、李某某、胡某某在这两家公司负责催收债务,刘某除了催收债务还参与放贷,3人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并按催收金额抽取相应提成。

上海青浦法院重拳打击黑恶“套路贷” 4人“套路贷”犯罪集团中最高获刑17年!(图2)

  2017年1月19日,被害人张某至君峰公司向熊某实际借款2万元,被熊某诱骗签署金额为6万元的借据、收条。3月2日,张某至信和公司归还熊某1万元。同日,张某向被告人熊某借款3万元,被熊某诱骗签署了金额为18万元的借据、收条。3月19日,张某还款2,000元。因未能全部还款,3月28日,熊某指使刘某、李某某、胡某某持着两张借据等材料找到张某,将张某控制在车上,用剪刀戳刺张某大腿、并言语威胁张某,逼迫其还债。

  2017年3月9日,熊某指使刘平等人以欠款3万元未还清及借条过期为由,找到被害人董某,以言语威胁和诱骗方式逼迫其签署金额为18万元的借据、收条等文书。3月下旬,熊某指使刘某等人向董某索债,在某小区内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,被害人还款2000元,熊某等人不满还款数额,使用电击棍电击被害人董某。

  之后,熊某多次以相似的方式,诱骗、逼迫多名被害人签署翻倍借据,又以被害人逾期还款、未提供身份证等事由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,指使刘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向多名被害人索债。

上海青浦法院重拳打击黑恶“套路贷” 4人“套路贷”犯罪集团中最高获刑17年!(图3)

  上海青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熊某、刘某等人已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,该犯罪组织成员固定、分工明确,且已连续实施“套路贷”犯罪,故认定为犯罪集团。

  被告人熊某在犯罪集团中,起组织、指挥作用,系首要分子,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刘某、李某某、胡某某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

  被告人熊某犯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;被告人胡某某犯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。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,案件现已生效。

  “套路贷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假借贷款之名,通过虚增债务、签订阴阳合同、网签房产、虚假诉讼、胁迫逼债等方式,侵犯市民群众合法权益,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。

  对外以“公司”等名义招揽生意,但实质无金融资质,并以个人或单位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,制造个人民间借贷假象。以“违约金”“保证金”“行业规矩”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“虚高借款合同”(即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贷合同)、“阴阳合同”以及房产抵押合同、房产转让委托书、房屋租赁合同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,有的还要求借款人办理合同公证手续。

  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,要求借款人在银行柜面将上述款项提现,形成“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”的证据,但要求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,其余虚增款额还须交还。

  在签订“虚高借款合同”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,通过“变相拒收还款”“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”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借款人“违约”,并要求其偿还“虚高借款”,如借款人无法偿还虚高债务,便逼迫借款人以房产、车辆等财产抵债。

 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,介绍其他假冒的“公司”(或“扮演”其他公司)与借款人签订新的“虚高借款合同”予以“平账”。

  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手段(如非法拘禁、殴打等)或“软暴力”手段(如喷油漆、堵锁眼等)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,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,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;或提起民事诉讼,向法院主张所谓的“合法债权”,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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